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壹)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四)有損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各種流通貨幣;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擾亂郵政營業場所的正常秩序;
(二)阻礙郵政工作人員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竊懸掛郵政專用標誌的車輛;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稱或者郵政專用標誌;
(五)偽造郵政專用產品或者銷售偽造的郵政專用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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