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藥品註冊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註冊,並且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生產藥品所使用的原料藥,必須具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藥品註冊證書、醫藥產品註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除外。《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藥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