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於印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辦發〔2009〕79號)第九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調整壹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批準,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壹)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的變化;
(2)中國疾病譜的變化;
(3)藥物不良反應的監測和評價;
(4)監測和評估國家基本藥物的應用;
(5)循證醫學與上市藥物的藥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藥物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今年應該會出臺新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