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合同法》,隨意丟棄、銷毀處方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不需要處方藥,應將處方藥放在過期藥品回收點,統壹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