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銷售過期藥品屬於銷售劣藥行為。違法生產、銷售藥品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行為人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或者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等。等等。
法律目的:《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照十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照十萬元計算。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照壹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不符合藥品標準的中藥飲片,尚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