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21]第36號)
第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註冊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使用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統壹樣式(附件2)並加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章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執業藥師註冊五年。
第十九條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要求,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務水平,逐步縮短註冊時限,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變更和延續登記
第二十條申請人要求變更執業區域、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和執業單位的,應當向擬申請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註冊。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註冊的決定。
第二十壹條需要延續註冊的,申請人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其執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延續註冊的,註冊有效期自期滿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為五年。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註冊的,註冊有效期不變;但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提出變更註冊申請,符合條件的,註冊有效期自舊證有效期滿次日起重新計算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