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於提高幹部選拔任用的準確性。通過實行試用期制度,幹部可以在壹定時間內進行試用期。對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後考核不合格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在任職初期及時調整,有利於促進幹部的升降。
規範系統
適用範圍和試用期。試用期制度主要適用於提拔擔任局級以下非選任職務(含局級領導職務)的幹部,黨委、政府部門包括派出機構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CPPCC工作機構。包括派出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具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此外,對從非領導職務調任同級領導職務以上的人員,也可以實行試用期制度。領導幹部試用期為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