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預備解渴的清涼飲料、涼茶、綠茶、礦泉水、綠豆、紅豆,以及洗浴用品、紙巾、風油精、花露水、空調扇、遮陽傘、遮陽帽、水杯、電熱蚊香液、醫用退熱貼等。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的演習,並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