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服務管理司負責人表示,《辦法》第二十壹條提到的“有效身份憑證”指能夠證明參保人參保身份的證件和憑證,包括 醫保卡、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等。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規定零售藥店申請醫療保障定點的條件包括需滿足經營至少3個月、至少有1名藥師和2名醫保管理人員、具備接入醫保信息系統、財務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等7項核心條件。該辦法還規定, 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
1.為自己購藥時,只需核實醫保卡、社保卡、醫保電子憑證其中壹個身份憑證即可,並未要求必須攜帶身份證;
2.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時,才需要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