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零售企業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法律客觀:《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五條
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