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2016修正)規定,藥品零售企業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同時,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執業藥師註冊證等;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後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服方法及註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