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藥品廣告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刊登、播放、散發和張貼。
第四十三條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理藥品廣告,必須提供生產該藥品的國家(地區)批準的證明文件、藥品說明書和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