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處理。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