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對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根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保證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戶合法利益。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價。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藥品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謊報或者隱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