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患有嚴重疾病的。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