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調入地就業並繳納保險。
2.本人或用人單位向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申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出示原參保地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憑證。
3.對符合轉移條件的,由轉移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4.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絡函後,進行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按規定進行資金轉移,並將《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發送至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
5.基金到賬後,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憑信息表接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並通知用人單位或本人完成。至此,整個關系轉移連接程序完成。
二、醫療保險轉移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養老保險手冊;
3.醫保卡;
4、《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
5、《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