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的有效期是指藥品的批準使用期限,是指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藥品的質量。它是控制藥品質量的指標之壹。
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註,年用四位數字表示,月和日常使用用兩位數字表示。具體標簽格式為“有效期至{\\ F3 。}”或“有效期至×××/××/×××”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標註按照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註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的有效期標註從包裝之日起計算,其他藥品的有效期標註從生產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標註在日的,為起始日期對應月的前壹日,標註在月的,為起始月對應月的前壹月。例如,有效期是2006年7月,這意味著該藥物可以使用到2006年7月31日。再比如:有效期是2006年7月8日,所以藥品可以使用到2006年7月7日。
為方便患者,建議在標註藥品有效期時,應均勻標註有效期。比如,藥品的生產日期為65438+2004年10月20日,有效期為兩年,則標註有效期為“有效期:65438+2006年10月19”,普通患者標註有效期至年月日。
新政策要求標註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