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擴展數據:
食品檢測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和材料。
2.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安全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布,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
3、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綜合分析食品安全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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