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原則:1.規則用藥,口服藥物均自劑量的底線開始,1~2周後無效再逐漸加量直至滿意控制。
2.堅持按時服藥和長期服藥 達到治療效果後應堅持長期服用,不能漏服,以免發作。
3.換藥和停藥原則 壹種藥物治療無效時可換用另壹種抗癲癇藥,必須在5~7天內遞減要替換的藥物,同時遞增新用的第二種藥物,突然停藥可誘發癲癇持續狀態。停藥應緩慢進行,病程越長,劑量越大或聯合用藥時,減量越需緩慢。從開始減量到完全停藥壹般不應少於3個月。
4.堅持門診隨訪觀察
5.個體化用藥 根據發作的時間特點調整每日給藥的時間,有影響發作的因素,如發熱,疲勞,缺睡等時可酌情加量。
6.嚴格用藥時程和停藥指針 壹般認為全面強直-陣攣發作和單純部分性發作在完全控制2~5年後,失神發作在完全控制1~2年後,其他類型至少完全控制3年後方可以考慮逐漸停藥,而復雜部分性發作大多需要長期服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