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休幹部持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住院費用,政策範圍內的報銷由省醫保中心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現金支付由個人承擔。離休幹部報銷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包括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2、非定點醫院就醫報銷:在特殊情況下,如急診搶救、離休幹部居住地離定點醫療機構較遠、離休幹部有就醫習慣等; 離休幹部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可由所在單位向省醫保中心申請備案,離休幹部或所在單位墊付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向省醫保中心申請報銷。 退休人員住院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和建國前退休工人、因公致傷致殘人員、三期矽肺病人、二級壹等傷殘人員因病住院,其醫療費用報銷藥費的100%。 2.工齡30年以上的退休職工,其醫藥費報銷90%。 3、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其醫藥費報銷85%。 4.工齡在 15 年至 21 年以下的退休職工,其醫療費用可報銷 80%。 5.工齡不足 15 年的退休員工,其醫療費用可報銷 75%。 6.退休員工的醫療費用可報銷 75%。 7、住院床位費報銷 60%,不分任何住院方式,所有住院床位費,醫院未收取的由公司承擔。 7、住院床位費報銷 60%,不分任何住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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