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不予受理,顯然這是對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是壹次警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依法維護,但法律不是牟利的工具,莫把打假當成生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