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錄使用。各地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科學配置、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招聘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另行組織實施。同時,警務輔助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的,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