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醫療器械管理處罰依據經營過期醫療器械的,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按照貨值金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
法律目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取得的收入,並處所得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10年內禁止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三)經營、使用無資質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