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
3、審查。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提出審查意見,組織現場核查,作出審查結論;決定人員在所有審查環節完成後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通過,出具藥品經營許可證審查過程,發現材料需補正的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出補正要求,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領取結果。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通過行政服務中心領證窗口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