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藥品和監督管理藥品,適用本法。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體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體生理機能,提供適應癥或者功能、用法、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