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按以下規定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按以下原則支付。使用《甲類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使用《乙類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按壹定比例自付後,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個人自付的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規定,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藥品外,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