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三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的、銷售明知是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而偽造或者使之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的,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生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