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存物品要分類、分垛儲存,垛與垛間距不小於壹米,垛與墻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
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壹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壹米,垛與墻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擴展資料: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壹角設置無孔洞的壹、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宜昌市生態局——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