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絕驗收:對於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生產的藥品,驗收人員應該拒絕驗收。這是未經批準的藥品存在質量和安全隱患,會對患者的健康造成風險。驗收人員有責任確保所接收的藥品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障患者的用藥安全。
2、索要證明文件:驗收人員應向供貨單位索要相關的證明文件,如《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等。這些證明文件是藥品生產和經營的合法憑證,能夠證明供貨單位是否具備合法的資質和生產經營條件。通過核對這些證明文件,可以確保藥品的來源合法、質量可靠,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藥物治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