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
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生效),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個人賬戶基金歸個人所有,但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禁止用於醫療以外的其他消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