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不合格藥品處罰:(壹)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未標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七)藥品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f)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情況。因此,如果藥品過期了,可以定性為劣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銷售的還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就可以舉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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