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取得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工作滿5年;
(二)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三)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藥學、中藥學專業碩士學位畢業,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四)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申請人的非藥學和非中藥學工作時間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取得畢業證書前的實習經歷不計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國外工作經歷不計入報考條件要求的專業崗位工作年限。
該法律規定: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我國由此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發布《人事部、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關於修改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34號[1999]),修訂了原考試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和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考試、統壹註冊、統壹管理、分類執業。人事部和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