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依法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註射者提供上述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