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刑法》第355條 合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註射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