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於歷史原因,以前省級藥品主管部門擁有藥品審批權,部分藥品使用地方批準文號,如“經緯藥準字”、“虎威藥準字”。這些藥品是按照省、直轄市地方藥品標準審批的,不利於國家對藥品的統壹管理。
3.為確保臨床用藥安全,1999後,國家將過去的地方藥品標準升級為國家藥品標準,對“X(省)衛藥標”格式的藥品進行清理整頓,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頒發“國藥標”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予以淘汰。與此同時,批準新藥的權力分配給了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