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倒賣船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船票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倒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高價倒賣或者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票面金額5000元以上的座位、臥鋪簽名號碼和購票憑證,或者非法獲利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串通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因倒賣車票受過兩次以上治安處罰或者壹次以上勞動教養,兩年內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