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處方藥銷售中的藥學服務(pharmaceutical care)是指由藥師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通過提供直接的、負責任的、與藥物治療相關的服務,以達到提高藥物治療效果及公眾生活質量為目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7)13號。
積極發揮藥師作用:
1、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要結合實際統籌考慮,探索合理補償途徑,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
2、加強零售藥店藥師培訓,提升藥事服務能力和水平。
3、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
4、探索藥師多點執業。
5、合理規劃配置藥學人才資源,強化數字身份管理,加強藥師隊伍建設。
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
執業藥師應當將患者及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專業知識、技能和良知,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
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
執業藥師應當尊重患者或消費者的價值觀、知情權、自主權、隱私權尊重患者對待患者或消費者應不分年齡、性別、民族、信仰、職業、地位、貧富,壹視同仁。
3、依法執業,質量第壹。
執業藥師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執業,依法執業確保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科學指導用藥,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質量第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