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藥品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調整。此類藥品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前,由職工按壹定比例支付,並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支付。
下列藥品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及動物器官、幹(水)果;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和蛋白制品(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除外);(六)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