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5年;
2.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3年;
3.取得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或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工作滿1年;
4.獲得藥學和中藥學博士學位;
5.取得藥學或中藥學相應學歷或學位的,在藥學或中藥學崗位相應增加1年。
通過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由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使用,全國有效。
註冊管理
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負責執業藥師註冊的政策制定和實施,指導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通過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向當地註冊管理機構申請註冊。註冊後即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註冊的,不得作為執業藥師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