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第三條負責協調解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和實施各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和調整工作。該委員會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