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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第129條情節嚴重如何解釋

違反本法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記錄藥品購銷情況、在零售中未正確說明藥品用法用量、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照規定履行資質審核、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上市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從上市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處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或者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照五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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