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上市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未從上市藥品許可證持有人處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或者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或者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照五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