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免疫規劃疫苗使用計劃,向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提供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需求信息,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根據疫苗需求信息合理安排生產。
出現疫苗供應短缺風險時,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疫苗生產和供應。
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組織生產,保證疫苗供應;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停止疫苗生產的,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