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辦學校(不含幼兒園)學生繳納學費和住宿費後,因故退(轉)學或死亡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在校時間,按月退還剩余學費和住宿費。
2、短期培訓班,培訓總學時超過3個月(1個月按22個工作日計算,每個工作日按7個課時計算)的,應按月退還所收培訓費(含住宿生住宿費,下同)。
3、辦學中違反有關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致使學生上當受騙並被要求退學的,學校要退還學生所交的全部學費、住宿費。
4、民辦學校代學生交納的學費、服務費,已發生代購事項或已提供服務,不退還相關費用的(已交費用有余額的,余額退還學生),應將代購的實物等發給學生;尚未發生代購行為或未提供服務的,應全額退還所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