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六十條用於藥品零售的營業場所和倉庫,面積不應低於以下標準:(壹)大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100平方米,倉庫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5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業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倉庫20平方米。(四)零售連鎖門店營業場所面積4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