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改變農藥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調整分支機構,或者減少經營範圍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申請表和相關證明等材料。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符合條件的,重新核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