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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采取哪些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 (壹)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因食品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對確認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業、銷毀;(三)封存被汙染的食品工具和用具,並責令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發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並對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解釋和說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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