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
2.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生產場所遷出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轄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工藝設備、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且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頒發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轄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