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急診)患者使用的麻醉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為壹個常用劑量;控釋、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劑量。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為壹個常用劑量;控釋、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劑量。為門診癌痛患者(急診)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註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每日3劑;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劑量;對於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劑量。對於需要特殊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的處方為常用劑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鹽酸哌替啶的處方是壹次常用劑量,只在醫療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