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權的取得:1、醫師處方權授予兒童:(1)註冊執業醫師(2)有明確的執業地點(3)有明確的執業類別和範圍(4)根據個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主管部門批準後授予處方權。(5)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應當在執業地點的有關部門簽署意見或者留存專用簽章式樣。
無處方權的醫師、試用醫師、實習醫師開具處方時,必須經醫院具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並簽名或加蓋處方權專用章後方可生效,簽名責任由該醫師負責。2、當事人簽字表(指導老師姓名/實習或進修人員姓名)。3、執業醫師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麻醉藥品處方資格後,方可在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藥品處方。4、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