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藥品從業人員對培訓自律性差,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壹些企業負責人總認為,自己的員工只要能把藥賣出去,為企業多掙錢就行,根本不重視員工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的提高。
2、沒有固定的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培訓師資。
3、法律法規對培訓的規定與現實有壹定的矛盾,《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了從事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驗收、養護、計量和保管等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才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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